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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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晟晨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蓝天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鼎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江苏永能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晟晨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蓝天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00万元,并偿付利息54375元(截至2019年8月19日),合计3054375元,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反诉被告江苏蓝天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反诉原告苏州晟晨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50万元; 三、上述第一、二项互相折抵,被告苏州晟晨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蓝天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合计2554375元,并偿付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前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63) 四、驳回原告江苏蓝天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50302元,由原告江苏蓝天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9302元,由被告苏州晟晨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1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反诉原告苏州晟晨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550元,由反诉被告江苏蓝天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50元。上述款项互相折抵,苏州晟晨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8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江苏蓝天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蓝天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晟晨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均不予退还。(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6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