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中联鸿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大连圳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大连圳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联鸿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JSZLHW-DLZH20180721号《购销合同》于2018年11月16日解除; 二、被告江苏中联鸿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大连圳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63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8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江苏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对被告江苏中联鸿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前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大连圳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4,52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89,822元,由被告江苏中联鸿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