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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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兴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连云港兴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89460.41元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11月19日为250343.73元,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连云港兴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税款98051.43元; 三、被告连云港兴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7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93元、保全费5000元、保单保险费3400元,共计271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兴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