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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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荔浦县荔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481执437号 邱洋、严嘉志: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邱洋与被执行人严嘉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481民初41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严嘉志应向申请执行人邱洋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负担诉讼受理费650元。申请执行人邱洋于2021年2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严嘉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81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严嘉志名下位于岑溪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桂(2019)岑溪市不动产权第××号]。在拍卖过程中,被执行人严嘉志于2021年7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60000元,并于次日汇款1810元至本院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诉讼费6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申请撤回对上述房屋的拍卖,并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债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支持。本院依法撤回对被执行人严嘉志名下位于岑溪市房屋的拍卖。综上,本案执行到位61810元(其中申请执行人受偿60000元,支付拍卖辅助款1000元,收取执行费81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严嘉志基于岑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481民初4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已履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