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招商银行账户62×××35_20001中的存款够人民币154000元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绍水支行账户62×××92中的存款够人民币154000元止。

三、冻结被申请人***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支行账户62×××91-000156中的存款够人民币154000元止。

四、冻结被申请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5e9858efb5ad11c5158687d@wx.tenpay.com中的存款够人民币154000元止。

五、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7月9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07-09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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