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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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平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招商银行账户62×××35_20001中的存款够人民币154000元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绍水支行账户62×××92中的存款够人民币154000元止。 三、冻结被申请人***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支行账户62×××91-000156中的存款够人民币154000元止。 四、冻结被申请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5e9858efb5ad11c5158687d@wx.tenpay.com中的存款够人民币154000元止。 五、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7月9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