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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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桂0602民初102号 原告***,男,46岁,1974年1月**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燕飞,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燕,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1年1月**日 开庭日期2021年2月**日 原告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9月**日计 2 算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年6月**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8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但经原告多次催收,其中2020年4月12日以微信方式向被告催收,但被告至今没有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原告有权主张被告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且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8000元的事实,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主文本案事实清楚,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逾期利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本院不予全部支持。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2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从2020年9月**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 3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宋丞致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蓉 |
裁判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