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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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酉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酉阳支行截至2021年1月20日信用卡欠款本金48428.2元、利息3718.59元,并支付从2021年1月21日起至全部欠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尚欠本金48428.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酉阳支行律师费1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7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