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宁市湘汇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8)湘0482民初16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常宁市湘汇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被上诉人***的借款2223224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息7.8%计算);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57300元,二审受理费57300元,合计114600元,由被上诉人常宁市湘汇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000元,被上诉人***负担73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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