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常宁市湘汇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8)湘0482民初16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常宁市湘汇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被上诉人***的借款2223224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息7.8%计算);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57300元,二审受理费57300元,合计114600元,由被上诉人常宁市湘汇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000元,被上诉人***负担73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