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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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 酉阳县红矩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酉阳县红矩商贸有限公司水泥货款91200元; 二、被告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酉阳县红矩商贸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6日至2020年4月30日止违约金5906元; 三、被告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以912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向原告酉阳县红矩商贸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5月1日起至水泥货款本金支付完毕之日的违约金; 四、驳回原告酉阳县红矩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14元,由被告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