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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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借款本金114417.17元,并从2021年5月26日起以未付借款本金114417.1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0.39%后再上浮50%支付罚息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律师费3079元; 三、被告***对被告***的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对被告***、***名下的位于荣昌区XX街道X号X幢X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渝(2020)荣昌区不动产权第00XXXXXXX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24元,减半收取计14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