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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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息); 二、被告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