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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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截至2019年2月17日欠付的本金20984.26元,利息4011.7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215.6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规定继续支付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票为准),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