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科伦比亚户外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 上海云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云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科伦比亚户外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广告费50954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019080元、律师费200000元,共计6314480元; 二、被告上海云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科伦比亚户外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95400元为基数,自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 三、驳回原告科伦比亚户外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上海云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29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科伦比亚户外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被告上海云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科伦比亚户外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