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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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健俊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上海健俊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间的健身服务合同; 二、被告上海健俊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服务费6,363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上海健俊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