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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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华宇会计师事务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的房屋租金630000元及违约金(分段计算为自2017年4月4日起以欠付租金1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标准计算至2017年4月23日的违约金、自2017年4月24日起以欠付租金2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标准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的违约金、自2017年9月1日起以欠付租金13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标准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自2018年1月1日起以欠付租金3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标准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的违约金、自2018年7月1日起以欠付租金46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标准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 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