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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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信合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辛文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行信用卡本金13819.18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中国银行信用卡个人申请表》的约定计付,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