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城县金龙陶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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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意维亚陶瓷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晋0522执1170号

被执行人:阳城县金龙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云龙,任经理。

被执行人:阳城县龙飞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丁凯,任经理。

被执行人:阳城县金玉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锦标,任经理。

被执行人:阳城县意维亚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迎春,任经理。

被执行人阳城县龙飞陶瓷有限公司、阳城县金龙陶瓷有限公司、阳城县金玉陶瓷有限公司、阳城县意维亚陶瓷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晋0522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21年6月27日依法对涉案件诉讼费部分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阳城县龙飞陶瓷有限公司、阳城县金龙陶瓷有限公司、阳城县金玉陶瓷有限公司、阳城县意维亚陶瓷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裁判日期 2021-06-29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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