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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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晋0522执1170号 被执行人:阳城县金龙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云龙,任经理。 被执行人:阳城县龙飞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丁凯,任经理。 被执行人:阳城县金玉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锦标,任经理。 被执行人:阳城县意维亚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迎春,任经理。 被执行人阳城县龙飞陶瓷有限公司、阳城县金龙陶瓷有限公司、阳城县金玉陶瓷有限公司、阳城县意维亚陶瓷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晋0522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21年6月27日依法对涉案件诉讼费部分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阳城县龙飞陶瓷有限公司、阳城县金龙陶瓷有限公司、阳城县金玉陶瓷有限公司、阳城县意维亚陶瓷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