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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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2796.0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19年11月18日的利息为26286.48元,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37475%计算)。 二、如被告***、***未能按期归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用于抵押的房屋(位于郎溪县十字镇通站路西侧商住楼22-23号,郎房权证十字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