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疏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伽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新疆阿尔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阿尔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疏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伽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4945799.58元,利息13184712.3元(截至2019年4月16日),共计48130511.88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新疆阿尔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月利率13.8375‰,向原告疏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伽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34945799.58元本金的自2019年4月17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

三、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原告疏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伽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新疆阿尔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权证号为疏勒县人民政府“勒土(2014)34061号和3406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被告新疆阿尔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新疆疏勒县巴仁乡14村3组315国道旁“平安小区”内的【第11幢(预告抵押登记号为喀勒000010),第10幢(预告抵押登记号为喀勒000009),第12幢(预告抵押登记号为喀勒000008,房屋编号为26113、26114、26117、26118、26121、26122、26125、26126、26129、26130、26133、26134),第8幢(预告抵押登记号为喀勒000007),第9幢(预告抵押登记号为喀勒000006),第3幢(预告抵押登记号为喀勒000005),第1+2幢(预告抵押登记号为喀勒000004),第1幢01号、2幢01号(预告抵押登记号为喀勒000002,房屋编号为27333、27334),第4幢(预告抵押登记号为喀勒000003,房屋编号为27324、27325、27326、27327、27328、27329)】已取得抵押权的抵押物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新疆阿尔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疏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伽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律师代理费316618元;

五、被告新疆阿尔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抵押物变现过程中产生的过户费、税费;

六、被告努尔买买提·艾海提以其个人及夫妻共同财产对第一、二、四、五项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努尔买买提·艾海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阿尔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疏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伽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82452.5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疆阿尔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4
发布日期 202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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