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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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5,780.82元[200,000元×12%÷365天×240天(2020年7月1日-2021年2月25日)]; 三、被告***按照未偿还本金数、年利率12%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至。 以上被告***应给付原告***款项合计后,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9元,减半收取即2,269.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