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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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起诉标的额227,400元,支持标的额195,000元,占起诉标的额的85.75%,案件受理费47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4.25%即671.32元,由被告***负担85.75%即4,039.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9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