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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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津0104执4309号

杨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原告杨毅与被告李康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21)津0104执4309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录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裁判日期 2021-07-27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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