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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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付员工张国得的各项损失49197.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付员工张国得的各项损失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付员工张国得的各项损失277640.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驳回原告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79元,由原告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34元,被告霍邱县鑫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和霍邱融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7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7-24 |
发布日期 | 2019-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