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广西金荣纸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广西达力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田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达力纸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899997.25元及利息(以4899997.25元为本金,截止2019年8月20日利息为1597095.91元,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付); 二、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对广西金荣纸业有限公司的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广西金荣纸业有限公司在抵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广西金荣纸业有限公司在担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案件受理费58623.6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311.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311.83元,由被告广西达力纸业有限公司、广西金荣纸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依法预交上诉费(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账号:60×××97)。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