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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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 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借款本金317630.14元、利息35730.71元、罚息1573.98元、复利3179.4元及2021年7月1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21年7月15日起以本金317630.14元为基数按5.185416‰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罚息自2021年7月15日起以本金317630.14元为基数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日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复利自2021年7月15日起以应付未付贷款利息为基数按收取复利时适用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2元、保全费210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