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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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6民初1903号 原告:***,男,1990年7月**日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宏宴,长春市朝阳区相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年12月**日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女,1971年9月**日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解释之规定: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韦廷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毕艳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