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6民初1903号

原告:***,男,1990年7月**日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宏宴,长春市朝阳区相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年12月**日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女,1971年9月**日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解释之规定: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韦廷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毕艳

裁判日期 2021-06-25
发布日期 2021-07-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