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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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强迪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预付卡费及私教课费12850元; 被告广西强迪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1285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付); 被告广西南宁艾朗健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6元,由被告广西强迪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西南宁艾朗健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