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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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市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大安市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镇赉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大安市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安市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镇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办理位于镇赉县飞翔广场一期A1区1号楼14号商服权属登记手续。 二、大安市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安市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镇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逾期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违约金(按房款总额631840元计算,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完毕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三、大安市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安市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镇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契税款31592元及利息(以31592元为基数,2014年9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大安市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大安市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镇赉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