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垫江县兴渝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垫江供电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凤山东路安置房分包协议书》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正常通电义务,如被告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未履行该义务,则由原告重庆市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行向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垫江县供电分公司交纳1255199.31元完成通电后,由被告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5日内支付给原告重庆市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55199.3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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