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强发米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9)桂0802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9)桂0802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广西强发米业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374937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74937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508元,减半收取计4754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45元,上诉人广西强发米业有限公司、***负担46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89元(***已预交8971元),由上诉人广西强发米业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82元,由本院退还给***。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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