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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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承担利息及逾期罚息、复利(从2016年12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18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2元,减半收取250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07-12 |
发布日期 | 2019-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