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藏军霞贸易有限公司
西藏仁布县达热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西藏仁布县达热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藏军霞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291540.30元及违约金87462.09元,上述款项合计379002.39元;

二、驳回原告西藏军霞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7028元减半收取35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藏军霞贸易有限公司承担26元,由被告西藏仁布县达热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4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3-26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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