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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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丹县唐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甘肃昊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山丹县富坤家庭农场 张掖紫辰阁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丹县唐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支付利息298355.26元(截止2020年7月25日之前的利息),合计1798355.26元。并自2020年7月26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止。 二、被告甘肃昊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掖紫辰阁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山丹县富坤家庭农场、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丹县唐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85元,由被告山丹县唐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甘肃昊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掖紫辰阁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山丹县富坤家庭农场、被告***、***、***、***、***、***、***、***负连带交纳责任;承担连带交纳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丹县唐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