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海县安峰镇诚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海县安峰镇诚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5%,自2018年9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26日;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9月27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完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6元,减半收取计84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连带负担(已由原告预付,待被告支付上述欠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

二年。

裁判日期 2021-05-18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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