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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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大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大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3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11725元; 二、被告贵州大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从2020年3月2日开始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人民币2539元,2021年7月1日起至被告交付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之日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以原告已交付房价款34895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零点一五计算支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25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贵州大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履行期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