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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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胜昌科技发展投资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西南众诚天然气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贵州胜昌科技发展投资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西南众诚天然气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签订的《贵州省麻尾工业区基础设施类项目项目合同》无效。 二、由被告贵州胜昌科技发展投资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西南众诚天然气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返还诚信金人民币5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从2018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9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9300元,由原告***、***负担3000元,被告贵州胜昌科技发展投资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西南众诚天然气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负担6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