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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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恰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肇源县**小区二期7号楼商服**室,房权证号为黑(2016)肇源县不动产权第0002***号房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