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
讯创(天津)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6民初20994号

原告:讯创(天津)电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冬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康,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被告员工。

被告: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景百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齐靖,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讯创(天津)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飞公司)、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达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讯创(天津)电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康、被告兴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实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齐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讯创(天津)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4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9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讯创(天津)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元,由被告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43元,由原告承担3元。原告已预交的44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4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尚静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蔡晓洁(兼)

书记员许彧燊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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