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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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山西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99800元及利息。(2019年5月24日至2021年5月23日的利息按照约定的年利率12.19%,扣除已经支付的17921.33元的利息计算;2021年5月24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年利率标准18.28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的清偿责任。被告***承担前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