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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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旭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陕西旭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幢XX室房屋腾交给原告***;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2月10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的房屋占用费(标准按照每月2400元计算),并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自2019年2月10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123元,由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2461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