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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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开发区蒲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开发区蒲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23487148.96元及相应利息(欠款95万元利息从2018年4月30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25日,欠款23487148.96元利息从2018年5月25日起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471.4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开发区蒲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90000元,原告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471.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