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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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兴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四川兴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4110元。 驳回四川兴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此款原告四川兴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垫付,执行时一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