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安鑫耀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广安光前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广安劲力模具有限公司
四川广安金城工业有限公司
广安亚宇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广安光前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安鑫耀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欠款9,661,055.35元;

二、被告四川广安光前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安鑫耀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价差上浮款及违约损失,具体计算方式:以317,188.0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9日起、以767,891.2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日起、以812,954.1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0日起、以476,149.3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以986,958.9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7日起、以1,503,747.4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6日起、以891,986.5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9日起、以799,730,8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9日起、以1,197,55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1日起、以1,432,253.7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3日起、以474,637.2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日起,均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四川广安光前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安鑫耀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42,000元;

四、被告四川广安光前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安鑫耀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因本案诉讼产生的保全费5000元;

五、被告广安劲力模具有限公司、广安金城工业有限公司、广安亚宇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广安劲力模具有限公司、广安金城工业有限公司、广安亚宇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判决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向被告四川广安光前集团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六、原告广安鑫耀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广安光前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见本判决附表一、附表二),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广安鑫耀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限履行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543元,由被告四川广安光前集团有限公司、广安劲力模具有限公司、广安金城工业有限公司、广安亚宇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2-25
发布日期 2021-07-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