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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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聂平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聂平汽车租赁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YD201712190074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于2019年10月27日解除; 二、车牌号为桂A×××××车辆(车架号为LJDGAA2CXH0504414,发动号为H1046783)归原告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被告***、广西南宁聂平汽车租赁服务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将该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到原告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 三、被告***应赔偿原告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33801.9元及逾期利息(以3292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应支付原告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4115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合计4615元。 上述三、四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广西南宁聂平汽车租赁服务公司对***上述第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原告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2元,减半收取计1221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841元,由被告***、广西南宁聂平汽车租赁服务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