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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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马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返还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69.93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1、截止2019年7月31日利息为4100.46元;2、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7.125%为基础上浮30%计算); 二、***、***支付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500元; 三、***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27元,减半收取计613.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