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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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与被告***于2015年4月20日签订的编号为430640019-2012-20150639383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贷款本金191760.21元、利息6489.72元、本金罚息218.3元、利息罚息160.74元,合计198618.97元,并自2021年4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支付逾期利息及罚息;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7元,由被告***负担211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负担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