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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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时代光影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及合理支出100元; 三、驳回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0元(已交纳),由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