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九天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九天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970万元; 二、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九天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中牟县商都大街北侧,万三路东郑东鑫城美墅三期22号楼1-2层101铺(房屋所有权证号:牟房权证字号第1301037100号)做抵押担保的房产在第一项确定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0300元,由被告河南九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持本院开具的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银行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