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6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秀支行
东方前海宣康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鼎晖天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
北京多力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鼎晖股权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北京飞扬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北京多力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天津鼎晖天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借款本金4850000元及利息、逾期罚息(截止至2017年6月11日的利息为380029.25元,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罚息按北京多力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秀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xxxxxx)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如北京多力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偿还上述款项,天津鼎晖天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以北京多力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乐园路x号x幢x层全部;x幢x层全部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在前款确定的北京多力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张大鹏、***、***对北京多力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张大鹏、***、***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北京多力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60元及保全费5000元,均由北京多力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大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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