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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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45.6万元及违约金(以45.6万元为基数,2017年3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之间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原告负担471元,四被告负担39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9
发布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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